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奇山新苑二次装修垃圾清运服务竞争性磋商
公告概要:
福建四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奇山新苑二次装修垃圾清运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奇山新苑二次装修垃圾清运服务
项目编号:FJSHZB2018107-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范
项目联系电话: 0591-8836688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东部办公区7号楼2层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汤银雪 0591-8346007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四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范 0591-88366883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鳌祥路139号鳌祥佳园14#202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名称:奇山新苑二装垃圾清运服务 服务期:2年 最高限价:932300.00元 项目概况:详见招标文件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垃圾清运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2、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及投标人须知第3条“合格的投标人”规定条件。
3、投标人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还应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相关声明即可);
(2)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部分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投标人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磋商只须提交其身份证原件);
注:投标人凭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出具的介绍信及购买招标文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文件须最新合法有效并加盖公章)到福建四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售标处购买磋商文件及报名。未购买磋商文件及报名者的投标将被拒绝。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3.23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1月04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12月25日 09:00 至 2019年01月02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福州市台江区鳌祥路139号鳌祥佳园14#202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投标人凭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出具的介绍信及购买招标文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文件须最新合法有效并加盖公章)到福建四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售标处购买磋商文件及报名。未购买磋商文件及报名者的投标将被拒绝。
磋商文件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1月04日 08:30 至 2019年01月04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福州市台江区鳌祥路139号鳌祥佳园14#20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1月04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福州市台江区鳌祥路139号鳌祥佳园14#202
四、其它补充事宜:
合同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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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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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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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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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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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价最高限价(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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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总价最高限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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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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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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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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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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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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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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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
山
新
苑
二
装
垃
圾
清
运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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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住宅面积<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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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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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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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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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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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从实际交房时间开始算起,根据合同拟定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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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及第
四章服务内容
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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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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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住宅面积≧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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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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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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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投标人须对预算单价进行单项报价,投标人投标单价高于预算单价最高限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总价最高限价的,均按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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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投标人必须按合同包进行报价,对合同包内所有内容报价时必须完整,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公开招标文件要求,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投标人应以本项目服务所涉及的所有费用进行报价,包括:作业人员工资、垃圾清运车辆运行费用(含车辆维修费、消杀费、油费、保险费、拆旧费、更新费)、保洁工具配备费用、作业人员服装费、企业的管理费、机械作业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中标人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招标人有权终止协议。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范
项目联系电话: 0591-88366883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②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优惠内容及幅度: 1)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优惠内容及幅度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① 填写完整的《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优惠明细表》。 ② 《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③ 由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且投标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④ 以材料中列明的投标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总人数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中小企业的依据:(1)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向省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2)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省辖区内税务机关或福建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及投标企业的公章。 ⑤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的扣除: 4.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news/201709/t20170901_8784576.htm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若所报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